CNAS-CL01-A002:2020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化學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
1 范圍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化學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
本文件適用于 CNAS 對化學檢測領域實驗室的認可活動?;瘜W檢測領域包括采用化學分析手段對待測樣品進行的定性分析或定量檢測。
2 引用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4 通用要求
4.1 公正性
4.2 保密性
5 結構要求
5.2 實驗室管理層中至少應包括一名在申請認可或已獲認可的化學檢測領域內具有足夠知識和經驗的人員,負責實驗室技術活動。該人員應具有化學專業(yè)或與所從事檢測范圍密切相關專業(yè)(以下簡稱化學或相關專業(yè))的本科及以上學歷和五年以上化學檢測的工作經歷。
6 資源要求
6.1 總則
6.2 人員
6.2.2 從事化學檢測的人員應接受過包括檢測方法、質量控制方法以及有關化學安全和防護、救護知識的培訓并保留相關記錄。操作色譜、光譜、質譜等復雜分析儀器或相關設備的人員還應接受過涉及儀器原理、操作和維護等方面知識的專門培訓,掌握相關的知識和專業(yè)技能。
6.2.3 實驗室應確保與化學檢測相關的技術人員能力。
6.2.3.1 從事化學檢測的人員應至少具有化學或相關專業(yè)??萍耙陨系膶W歷。如果學歷或專業(yè)不滿足要求,應具有至少 5 年的化學檢測工作經歷并能就所從事的檢測工作闡明原理。
6.2.3.2 實驗室授權簽字人應具有化學或相關專業(yè),并符合 CNAS-CL01-G001 中 6.2.2
條要求,其工作經歷,應是相應領域化學檢測工作經歷。
6.2.3.3 關鍵技術人員應掌握化學分析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的方法,并能就所負責的檢測項目進行測量不確定度評定
6.2.5 只有經過技術能力評價確認滿足要求的人員才能授權其獨立從事檢測活動。對從事化學領域方法開發(fā)、修改、驗證和確認的人員的授權,至少應授權到相應的檢測技術。實驗室應定期評價被授權人員的持續(xù)能力。評價記錄和授權記錄應予以保存。
注:技術能力評價應通過教育經歷、所獲資格、培訓經歷、專業(yè)知識和實踐經驗等方面綜合考慮。
6.2.6 樣品的保管人應被授權并能履行其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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