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認可準則(轉載CNAS發(fā)布) | |
日期:2023-03-19 | |
CNAS-CL01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準則 (ISO/IEC 17025:2017)
1 范圍 本準則規(guī)定了實驗室能力、公正性以及一致運作的通用要求。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從事實驗室活動的組織,不論其人員數(shù)量多少。 實驗室的客戶、法定管理機構、使用同行評審的組織和方案、認可機構及其他機構采用本準則確認或承認實驗室能力。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本準則引用了下列文件,這些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內容構成了本準則的要求。 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只采用引用的版本;對沒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采用最新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訂)。 ISO/IEC 指南 99 國際計量學詞匯—基本和通用概念及相關術語(VIM) GB/T 27000 合格評定—詞匯和通用原則(ISO/IEC 17000,IDT) 也稱為 JCGM 200。 3 術語和定義 ISO/IEC 指南 99 和 GB/T 27000 中界定的以及下述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準則。 ISO 和 IEC 維護的用于標準化的術語數(shù)據(jù)庫地址如下: ——ISO 在線瀏覽平臺:http://www.iso.org/obp ——IEC 電子開放平臺:http://www.electropedia.org/ 3.1 公正性 impartiality 客觀性的存在。 注 1:客觀性意味著利益沖突不存在或已解決,不會對后續(xù)的實驗室(3.6) 活動產生不利影響。 注 2:其他可用于表示公正性要素的術語有:無利益沖突、沒有成見、沒有偏見、中立、公平、思想開明、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平衡。 [源自: GB/T 27021.1—2017(ISO/IEC 17021-1:2005, IDT), 3.2,修改 —在注 1 中以“實驗室”代替“認證機構”,并在注 2 中刪除了“獨立性”。] 3.2 投訴 complaint 任何人員或組織向實驗室(3.6)就其活動或結果表達不滿意,并期望得到回復的行為。 [源自: GB/T 27000—2006(ISO/IEC 17000:2004,IDT), 6.5,修改—刪除 了“除申訴外”,以“實驗室就其活動或結果”代替“合格評定機構或認可機構 就其活動”。] 3.3 實驗室間比對 interlaboratory comparison 按照預先規(guī)定的條件,由兩個或多個實驗室對相同或類似的物品進行測量或 檢測的組織、實施和評價。 [源自: GB/T 27043—2012(ISO/IEC 17043:2010, IDT), 3.4] 3.4 實驗室內比對 intralaboratory comparison 按照預先規(guī)定的條件,在同一實驗室(3.6)內部對相同或類似的物品進行 測量或檢測的組織、實施和評價。 3.5 能力驗證 proficiency testing 利用實驗室間比對,按照預先制定的準則評價參加者的能力。 [源自: GB/T 27043—2012, 3.7,修改—刪除了注。] 3.6 實驗室 laboratory 從事下列一種或多種活動的機構: ——檢測; ——校準; ——與后續(xù)檢測或校準相關的抽樣。 注 1:在本準則中,“實驗室活動”指上述三種活動。 3.7 判定規(guī)則 decision rule 當聲明與規(guī)定要求的符合性時,描述如何考慮測量不確定度的規(guī)則。 3.8 驗證 verification 提供客觀證據(jù),證明給定項目滿足規(guī)定要求。 例 1:證實在測量取樣質量小至 10mg 時,對于相關量值和測量程序,給定 標準物質的均勻性與其聲稱的一致。 例 2:證實已達到測量系統(tǒng)的性能特性或法定要求。 例 3:證實可滿足目標測量不確定度。 注 1:適用時,宜考慮測量不確定度。 注 2:項目可以是,例如一個過程、測量程序、物質、化合物或測量系統(tǒng)。 注 3:滿足規(guī)定要求,如制造商的規(guī)范。 注 4:在國際法制計量術語(VIML)中定義的驗證,以及通常在合格評定中 的驗證,是指對測量系統(tǒng)的檢查并加標記和(或)出具驗證證書。在我國的法制 計量領域,“驗證”也稱為“檢定”。 注 5:驗證不宜與校準混淆。不是每個驗證都是確認(3.9)。 注 6:在化學中,驗證實體身份或活性時,需要描述該實體或活性的結構或 特性。 [源自: ISO/IEC 指南 99:2007,2.44] 3.9 確認 validation 對規(guī)定要求滿足預期用途的驗證(3.8)。 例:一個通常用于測量水中氮的質量濃度的測量程序,也可被確認為可用于 測量人體血清中氮的質量濃度。 [源自: ISO/IEC 指南 99:2007,2.45] 4 通用要求 4.1 公正性 4.1.1 實驗室應公正地實施實驗室活動,并從組織結構和管理上保證公正性。 4.1.2 實驗室管理層應作出公正性承諾。 4.1.3 實驗室應對實驗室活動的公正性負責,不允許商業(yè)、財務或其他方面的壓力損害公正性。 4.1.4 實驗室應持續(xù)識別影響公正性的風險。這些風險應包括其活動、實驗室的各種關系,或者實驗室人員的關系而引發(fā)的風險。然而,這些關系并非一定會對實驗室的公正性產生風險。 注:危及實驗室公正性的關系可能基于所有權、控制權、管理、人員、共享資源、財務、合同、市場營銷(包括品牌)、支付銷售傭金或其他引薦新客戶的獎酬等。 4.1.5 如果識別出公正性風險,實驗室應能夠證明如何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這種風險。 4.2 保密性 4.2.1 實驗室應通過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對在實驗室活動中獲得或產生的所有信息承擔管理責任。實驗室應將其準備公開的信息事先通知客戶。除客戶公開的信息,或實驗室與客戶有約定(例如:為回應投訴的目的),其他所有信息都被視為專有信息,應予保密。 4.2.2 實驗室依據(jù)法律要求或合同授權透露保密信息時,應將所提供的信息通知到相關客戶或個人,除非法律禁止。 4.2.3 實驗室從客戶以外渠道(如投訴人、監(jiān)管機構)獲取有關客戶的信息時,應在客戶和實驗室間保密。除非信息的提供方同意,實驗室應為信息提供方(來源)保密,且不應告知客戶。 4.2.4 人員,包括委員會委員、合同方、外部機構人員或代表實驗室的個人,應對在實施實驗室活動過程中獲得或產生的所有信息保密,法律要求除外。 5 結構要求 5.1 實驗室應為法律實體,或法律實體中被明確界定的一部分,該實體對實驗室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注:在本準則中,政府實驗室基于其政府地位被視為法律實體。 5.2 實驗室應確定對實驗室全權負責的管理層。 5.3 實驗室應規(guī)定符合本準則的實驗室活動范圍,并制定成文件。實驗室應僅聲明符合本準則的實驗室活動范圍,不應包括持續(xù)從外部獲得的實驗室活動。 5.4 實驗室應以滿足本準則、實驗室客戶、法定管理機構和提供承認的組織要求的方式開展實驗室活動,這包括實驗室在固定設施、固定設施以外的地點、臨時或移動設施、客戶的設施中實施的實驗室活動。 5.5 實驗室應: a)確定實驗室的組織和管理結構、其在母體組織中的位置,以及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間的關系; b)規(guī)定對實驗室活動結果有影響的所有管理、操作或驗證人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 c)將程序形成文件的程度,以確保實驗室活動實施的一致性和結果有效性為原則。 5.6 實驗室應有人員(不論其他職責)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權力和資源,這些職責包括: a) 實施、保持和改進管理體系; b) 識別與管理體系或實驗室活動程序的偏離; c) 采取措施以預防或最大程度減少這類偏離; d) 向實驗室管理層報告管理體系運行狀況和改進需求; e) 確保實驗室活動的有效性。 5.7 實驗室管理層應確保: a) 針對管理體系有效性、滿足客戶和其他要求的重要性進行溝通; b) 當策劃和實施管理體系變更時,保持管理體系的完整性。
6 資源要求 6.1 總則 實驗室應獲得管理和實施實驗室活動所需的人員、設施、設備、系統(tǒng)及支持服務。 6.2 人員 6.2.1 所有可能影響實驗室活動的人員,無論是內部人員還是外部人員,應行為公正、有能力、并按照實驗室管理體系要求工作。 6.2.2 實驗室應將影響實驗室活動結果的各職能的能力要求制定成文件,包括對教育、資格、培訓、技術知識、技能和經驗的要求。 6.2.3 實驗室應確保人員具備其負責的實驗室活動的能力,以及評估偏離影響程度的能力。 6.2.4 實驗室管理層應向實驗室人員傳達其職責和權限。 6.2.5 實驗室應有以下活動的程序,并保存相關記錄: a) 確定能力要求; b) 人員選擇; c) 人員培訓; d) 人員監(jiān)督; e) 人員授權; f) 人員能力監(jiān)控。 6.2.6 實驗室應授權人員從事特定的實驗室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動: a) 開發(fā)、修改、驗證和確認方法; b) 分析結果,包括符合性聲明或意見和解釋; c) 報告、審查和批準結果。 6.3 設施和環(huán)境條件 6.3.1 設施和環(huán)境條件應適合實驗室活動,不應對結果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 注:對結果有效性有不利影響的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微生物污染、灰塵、電磁干擾、輻射、濕度、供電、溫度、聲音和振動。 6.3.2 實驗室應將從事實驗室活動所必需的設施及環(huán)境條件的要求形成文件。 6.3.3 當相關規(guī)范、方法或程序對環(huán)境條件有要求時,或環(huán)境條件影響結果的有效性時,實驗室應監(jiān)測、控制和記錄環(huán)境條件。 6.3.4 實驗室應實施、監(jiān)控并定期評審控制設施的措施,這些措施應包括但不限于: a) 進入和使用影響實驗室活動區(qū)域的控制; b) 預防對實驗室活動的污染、干擾或不利影響; c) 有效隔離不相容的實驗室活動區(qū)域。 6.3.5 當實驗室在永久控制之外的地點或設施中實施實驗室活動時,應確保滿足本準則中有關設施和環(huán)境條件的要求。 6.4 設備 6.4.1 實驗室應獲得正確開展實驗室活動所需的并影響結果的設備,包括但不限于:測量儀器、軟件、測量標準、標準物質、參考數(shù)據(jù)、試劑、消耗品或輔助裝置。 注 1:標準物質和有證標準物質有多種名稱,包括標準樣品、參考標準、校準標準、標準參考物質和質量控制物質。ISO 17034 給出了標準物質生產者的更多信息。滿足 ISO 17034 要求的標準物質生產者被視為是有能力的。滿足ISO17034要求的標準物質生產者提供的標準物質會提供產品信息單/證書,除其他特性外至少包含規(guī)定特性的均勻性和穩(wěn)定性,對于有證標準物質,信息中包含規(guī)定特性的標準值、相關的測量不確定度和計量溯源性。 注 2:ISO 指南 33 給出了標準物質選擇和使用指南。ISO 指南 80 給出了內部制備質量控制物質的指南。 6.4.2 實驗室使用永久控制以外的設備時,應確保滿足本準則對設備的要求。 6.4.3 實驗室應有處理、運輸、儲存、使用和按計劃維護設備的程序,以確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6.4.4 當設備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前,實驗室應驗證其符合規(guī)定要求。 6.4.5 用于測量的設備應能達到所需的測量準確度和(或)測量不確定度,以提供有效結果。 6.4.6 在下列情況下,測量設備應進行校準: ——當測量準確度或測量不確定度影響報告結果的有效性;和(或) ——為建立報告結果的計量溯源性,要求對設備進行校準。 注:影響報告結果有效性的設備類型可包括: ——用于直接測量被測量的設備,例如使用天平測量質量; ——用于修正測量值的設備,例如溫度測量; ——用于從多個量計算獲得測量結果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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